??? 據8月21日《南方都市報》報道,居委會干部被判刑后仍繼續留任!近日,記者從蘿崗區相關部門獲悉,去年該區聯和街黃陂村村長、書記、財務等兩委全體干部共8人因私分國有資產罪被分別判刑,但至今其中7人在居委留任。蘿崗區相關部門回應,目前7人在村集體經濟社任職并不違規。
??? 被法院判刑后還能繼續“當官”,這種奇聞挑戰了社會認知底線,要知道,這些村官是因貪污征地補償款而獲刑的,這種村官讓大家如何信服?豈不是對犯罪法行為的縱容?“不違規”的說法,是對法律法規的一種機械解讀,有卸責之嫌。
??? 的確,居委會是居民自治組織,不是政府機關,是否罷免7人任職決定權在社區居民,相關政府部門不能直接干涉。不過,政府部門雖然不能“下命令”罷免,但可以行使提議權,督促指導村委會選舉,從而罷免獲刑村官的職務。這也是相關政府部門的分內之事。既然法規存在漏洞,相關部門就應及時彌補漏洞,而不是聽之任之。誠如廣州紀委負責人所言,獲刑村官留任“很不合適”。
??? 獲刑村官留任“不違規”,卻違背了常識,也突破了民眾的容忍底線,必然會傷害居民自治組織和政府部門的公信力。任何法律法規都不是完美無缺的,相關部門應依據法律法規的核心精神,彌補現實操作中的漏洞。
??? “不違規”不是獲刑村官留任的借口,也不是相關政府部門推卸責任的理由。根據常識就能判斷出是非對錯的問題,再以制度漏洞、法律空白為由應對輿論質疑,是卸責的表現。法律法規存在問題可以在事后完善,但如果實施法律的政府部門機械解讀或曲解法律法規,必將會傷害法律的尊嚴。
??? 眼下,廣州市紀委已專門派人前往督促有關部門就該問題進行處理。我們有理由相信,在相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通過居委會重新選舉,必然能依法解決獲刑村官留任的問題。
□本報評論員陳廣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