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協商民主,適合我國國情,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基本要求,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體現
民主作為一種公共治理方式和公民參與政治的方式,是現代國家制度和公民價值觀念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個國家因歷史文化背景不同,民主也表現為不同的形式和內容,在不同層面體現出不同的結構和功能。相對于西方國家,我國有著深厚的民主協商傳統。早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就形成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就是我國實行協商民主的直接產物和重要機構。在這個機構里,各個黨派、階層、界別、民族、宗教的政協委員,都能夠按照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要求,為國家的發展建言獻策。近年來,適應人民群眾民主意識不斷增強的新趨勢,各地又積極探索出一些新的協商民主形式,收到了良好的成效。
堅持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協商民主這一形式,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架構和機制,它可以使公眾就共同關心的重大問題有序政治參與,進而博征廣詢、消弭分歧、采納高明,達到“廣納群言,廣集民智、增進共識、增強合力”的目的。協商民主的精髓是協商與共識。建立在充分協商基礎上的高度共識,正是我們黨執政為民的深厚基礎和科學決策的可靠保障。
實踐表明,協商民主是黨領導人民的偉大創造。它有利于引導公民有序參政,充分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本質要求;有利于達成社會共識,增強公共決策的科學化水平和合法性基礎;有利于實現公眾訴求的理性表達,促進社會關系的和諧穩定;有利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保證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我們應當有這樣的自信,協商民主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有著巨大發展潛能的民主形式。
切實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扎實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
黨的十八大提出,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必須積極穩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
推進協商民主的廣泛性,就是要緊緊圍繞黨的中心工作和發展大局,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開展協商。凡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都應通過民主協商等方式,充分聽取群眾意見。
推進協商民主的多層性,就是不僅有國家層面的立法、決策協商,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黨與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的直接協商,還要有社會層面的基層民主協商。協商的具體方式,也應靈活多樣。
推進協商民主的制度化,首先要切實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同時,對協商的議題提出、參與主體、議事規則、意見匯總、辦理反饋等,應逐步加以完善,使制度更加完備,規范更加明確,程序更加嚴密,以確保公民的有序政治參與,切實增強協商民主的實效性。
民主協商的形式和內容可以有所不同,但均應遵循這樣一些共同的原則,即協商的主體應當是平等的,協商的態度應當是包容的,協商的方式應當是理性的,協商的過程應當是公開的。□德州市委黨校黨建教研部教授 王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