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參事、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在一次講座上透露,征收遺產稅被寫入十八屆三中全會文件草稿。但他個人認為,目前推出時機并不成熟,還需要過三四十年才可行。 (9月24日《金陵晚報》)
所謂遺產稅,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死者留下的遺產所征收的一種稅,因而在有些國家將其稱之為“死亡稅”。這一稅種有助于加強對遺產和贈予財產的調節,通常和贈予稅聯系在一起設立和征收,防止貧富過分懸殊,它是以被繼承人去世后所遺留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征收的一種稅。征收遺產稅,對于適當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財力有一定的意義。
據悉:全球188個國家目前已有114個國家開征了遺產稅或對遺產課征其他稅收,可見,我國開征遺產稅也算得上是與“國際慣例”接軌。然而,按照稅收法定原則,如果沒有相應法律作前提,國家則不能征稅,公民也沒有納稅的義務。稅收主體必須依且僅依法律的規定征稅;納稅主體必須依且僅依法律的規定納稅。我國《憲法》、《稅收征收管理法》中都有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因此,我國開征遺產稅必須要有法律支撐。
雖然無論是從當前調節財富分配差距,遏制“兩極分化”加劇的角度來看,還是從調整稅收結構,增加直接稅在稅收收入總量中所占的份額,解決我國間接稅與直接稅的比重失衡問題的角度來看,開征遺產稅都是很有必要、迫切需要的,而且也有研究表明我國已基本具備征收遺產稅的條件,如北京師范大學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在今年3月初發布的研究報告認為,中國開始征收遺產稅時機已成熟,并建議將500萬元作為遺產稅起征點。但是遺產稅作為一個新稅種在我國開征,必須通過最高權力機關立法,才是符合稅收法定原則的。
遺產稅針對社會富裕階層征收,將要面對的是各種強權強勢,即使是立法,恐怕也存在一個較長的利益 “博弈期”。因此,筆者認為將征收遺產稅寫入十八屆三中全會文件未尚不可,這更有利于有關方面盡快將遺產稅從已經持續很久的“研究階段”轉入“立法階段”,啟動遺產稅的立法程序,并且給出一個時間表,實行“開門立法”,使社會力量廣泛充分地參與立法,與強權強勢形成“對沖”,以利于催促立法的腳步、加快立法的進程,使開征遺產稅的法律早日出臺并付諸實施。□黃梔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