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在其官網上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草案》的亮點頗多,但最引起關注的還是: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其手機或個人電郵發廣告。
這一措施切中時弊,飽受垃圾短信、垃圾郵件騷擾的民眾紛紛點贊表示支持。但問題是,中國目前手機用戶數超過10億,電子郵件用戶也數以億計,如此龐大的市場、復雜多元的廣告發布主體,又是較難取證的電子廣告,監管難度不言而喻。
對于違法責任,《草案》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向個人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電信管理的規定查處。
如此一來,就把處罰電子垃圾廣告的責任交給了電信行業管理部門,而且處罰的依據也不是《廣告法》本身,而是要借電信行業的規定來“借法執法”。這可能將公民不受電子廣告騷擾的權利打了折扣,將涉及億萬公民切身利益的《廣告法》執法,退回到了電信的行業管理。
首先,目前電信行業法規并不健全,2006年原信息產業部《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僅處罰垃圾郵件;對手機廣告、電話營銷廣告本身,并沒有見電信行業有直接規定。如果使用“借法執法”模式,屆時電信部門可能面臨“無法可借”的僵局。另外,手機廣告的市場份額巨大,而電信管理部門本身與幾大電信運營商有千絲萬縷的關系,恐怕管理機制還需要理順。
這次《廣告法》草案其實是賦予了公民免受電郵、手機垃圾廣告騷擾的權利,那就有必要讓民眾成為自身權利的實現主體。因此,《廣告法》有必要賦權受垃圾郵件、手機廣告騷擾的公民,直接起訴廣告發布者、廣告主;鑒于公民受廣告騷擾的“損失”較難舉證,《廣告法》有必要直接規定一個賠償“起步價”,或者引入懲罰性賠償機制,讓違法者感受到群體訴訟的壓力,不敢以身試法。
同時,應理順處罰機制,新《廣告法》要對發布垃圾電子廣告做出獨立的處罰規定,并且由作為廣告業監管主體的工商部門直接執法,不能退回借電信行業規定的“借法執法”模式。如此《廣告法》才算是“有牙齒”的,公民權利才能得到落實。
□新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