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華社7月20日報道,深圳市環保系統受賄案涉案者都是基層執法人員,最高正科級,官雖不大,卻有著足以扼住企業咽喉的權力。逢年過節,轄內企業給他們送紅包,企業“有事”時他們提供各種庇護,比如違規辦理環保批文、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掉包水質樣品、修改檢查筆錄等,結果就是國家的環保法律被架空,公眾深受其害。
在權力的金字塔結構中,高層權力大,基層權力廣,一旦失去有效監督制約,“微權”同大權一樣,其腐敗也是必然的。“微權蠅貪”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基層執法人員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深圳環保系統受賄案中,處處都可看到裁量權的失控——對于監測中發現的問題,執法人員可要求整改,也可進行罰款;執法人員可以去查污染企業,也可以給同一家企業辦好環保批文;執法人員可以采集企業廢水監測,也可以把這些廢水換成礦泉水……從深圳環保系統的問題可以看出,一些基層官員簡直把公權力玩弄于股掌之上。
如何約束、規范包括環保官員在內所有基層官員的自由裁量權,這是防止群體性“蠅貪”的首要任務。
防止權力腐敗,必須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微權”是權力的毛細血管,在社會肌體上無處不在,要關住這樣的權力,制度的籠子必須是細密的制度之網。管理已經走向精細化原則,對權力特別是基層官員權力的監督制約,無疑也要實現精細化。
據7月21日《新京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