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擬修改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草案規定,對于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作出犯罪評價。
長期以來,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深受人們痛恨,也給很多家庭帶來了巨大痛苦,給被拐賣者的身心造成巨大傷害。但是,在多次嚴厲打擊下,這類犯罪現象并沒有杜絕,相反,卻形成了“產業鏈”,有些地方甚至有人以此為職業,謀求發財致富。究其原因,“買方無罪”難辭其咎。
眾所周知,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如果買方市場遭遇嚴厲打擊,縮小甚至消失,那么拐賣婦女、兒童的產業鏈就不可能形成,這類犯罪也不可能如此猖獗。現在,到了消除買方市場的時候了。
其實,“買方無罪”并非準確的理解。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就是專門針對“買方”的,即“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出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等等。
但其中“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一條,往往成為買方逃脫法律制裁的出口,也給很多人造成了“買方無罪”的誤解,導致拐賣者漫天要價,收買者有恃無恐。這次刑法修正案對此條文進行修改,意圖明確,就是堵上“買方無罪”這個口子。
對于“買方入刑”,長期以來存在一些爭論,比較典型的就是“買方也是受害者”。在一些地方,買方的確對被拐賣人很好,甚至會與之產生感情,難以割舍,但這并不能成為為犯罪開脫的理由。
事實上,也正是因為買方的存在,才使得拐賣婦女、兒童的現象大量存在,不管買方平日里表現得多么善良,都不是無辜的。按照陳士渠所說加大買方的犯罪成本,是很有必要的。消除非法需求,進而消除市場,態度必須鮮明,這樣才能扭轉局面。
明確“買方入刑”只是第一步,是為解救被拐賣者做出的努力。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還應該加大對買方的刑罰力度,實行“買賣同罪”,讓法律充分起到震懾和警示作用,讓買方以及潛在的買方,都意識到自己可能付出巨大代價,從而停止實施犯罪行為。
在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對正常的社會秩序、對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今天,妥協與退讓都是不足取的,需要的是嚴刑峻法,需要的是典型案例,需要法律站出來,真正給人承諾和保障。
□程赤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