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行政訴訟法將于5月1日正式施行,這對更加有效監督和規范政府的行為,助力法治政府的構建有著重要意義。
??? 舊行政訴訟法對于受案范圍的規定,只有對具體行政行為才能提起行政訴訟,不可對抽象行政行為起訴。此外,行政相對人大量人身財產權之外的其他權益,如受教育權、勞動權、社會保障權等的訴訟,通常情況下被人民法院駁回,很難通過行政訴訟渠道來解決此類爭議。新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新行政訴訟法則不再從概念上區分可訴行政行為,而將對“具體行政行為”可提起行政訴訟,修改為“行政行為”,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要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即有權向法院起訴,且不僅限于人身權、財產權。這將更加重視“行政行為”的整體性和連貫性,也將促使整個行政行為從決策、規則制定到具體執行、處置過程都會受到行政相對人以至司法審判的監督和制約。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一方面規范自身權力行使,明確權力清單及界限,真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另一方面行政機關要進一步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為構建法治政府打下良好的基礎。
???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在“民告官”行政訴訟實踐中,“告官不見官”已是慣常現象。據此,新《行政訴訟法》第3條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這樣一方面能夠迅速調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學法、知法、懂法、用法的積極性,增強行政機關負責人的依法行政意識,真正化解行政案件審判難問題,加大行政案件判決的執行力;同時還能增強行政機關的訴訟意識和應訴能力;對于提升和彰顯國家和政府公信力都具有重要的宣示價值和引領作用。
???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法治環境的變化,行政管理活動開始向公共行政和公共治理轉化,行政主體也正由單一行政機關向多元主體轉變。一些被授權行使公共行政職能的主體,也有可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要實現依法治國,就應讓權力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新行政訴訟法的修訂就是要構建對行政權力的監督與制約體系,助力推進依法治國、提升政府治理能力。□馮敬諾
(作者為德州市委黨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