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辦訊 (高海燕 田海鵬)為打造“審批事項少、辦事效率高、服務質量優”政務環境,進一步開展“減證便民”工作,近日,我縣公布村(社區)證明事項清單,村(社區)出具的證明材料被大幅削減,僅保留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收養登記有關情況證明等13項。
??? 《清單》規定,凡不在清單范圍的,一律不得要求當事人開具。嚴禁通過更換條目、變換名稱等方式“明減暗不減”,搞“彈簧門”、“玻璃門”。凡未納入清單的證明材料,各部門(單位)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不得將相關材料作為政務服務事項的前置申請材料,確保與清單中的證明材料相對一致,凡不一致的村(社區)有權拒絕開具。
??? 是不是村(社區)其他證明以后都不開了呢?其實不是,《清單》重點約束的是所要證明的部門行為,而不是約束村(社區),只要是在村(社區)職責范圍內的,都應從方便群眾的角度出發,開具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