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胡兵 通訊員 張海良 于功峰
??? 近日,寧津縣時集鎮的孟女士撥打12345市民熱線稱,她在2010年與房產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買了一套建筑面積為114平方米的商品房。但是,在前幾天取鑰匙的時候,她被告知要多交3380元才可以入住,因為房屋實測面積多出來了2.6平方米。對此,孟女士難以接受。
交房了,房屋面積多2.6平米
??? 2010年,孟女士購買了寧津縣時集鎮在建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積114平米,單價1300元,總房款148200元。
??? 按照購房合同,她在交房之前付清了全部款項。可是,她在前幾天領取新房鑰匙時,卻被告知房屋實測面積與合同面積不同,房屋實測面積為116.6平方米。因此,她需補齊多出來的2.6平方米的價款,即3380元才可以到售樓處領取鑰匙。
??? 孟女士拒絕支付 3380元。“當初簽訂合同的時候樓房已經在建了,又不是期房,憑什么現在又說面積多了讓我多交三千多塊錢?”孟女士說,“要是不行,我就解除合同,這是開發商違約,他得給我退全部房款還有利息。”
誤差在合理范圍內,開發商不違約
??? 對此,記者咨詢了寧津縣時集鎮司法所的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表示,根據孟女士的情況,她并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因為在3%的合理誤差范圍內,開發商并不構成違約,這不是合同難以繼續履行的法定條件。
??? 據了解,關于商品房合同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造成的糾紛,最高院出臺的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 如此來說,對于孟女士這種情況,因為面積誤差比是 2.6/114等于 2.2%,小于3%,所以孟女士應支付多出來的三千多元。“孟女士并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因為在3%的合理誤差范圍內,開發商并不構成違約,這不是合同難以繼續履行的法定條件。”該工作人員說。
經調解,開發商給予買主千元車庫款優惠
“我已經按照合同交完全部房款了,房子已經是我的了,我把門砸開,自己換把鎖住進去不行嗎?”孟女士說。“在我國,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你雖然交了錢,但是沒有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子就不是你的,你去砸人家房門,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時集鎮司法所崔所長說。隨后,他與開發商進行了電話溝通,并把有關法律法規和開發商進行了闡述,通過耐心講解,最終開發商同意和孟女士協商解決。“問題解決了,開發商雖然沒有法律上的過失,但還是對給我造成的困擾表示了歉意,我買車庫的時候優惠了一千多塊錢。”孟女士對結果很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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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積存誤差,法律有嚴格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