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 劉某、李某均是楊某的員工,楊某指派兩人外出工作,由劉某駕駛車輛,但二人在途中遭遇車禍。李某嚴重受傷被送往醫院,花費15萬元才出院,李某要求楊某、劉某支付一定的費用,但被拒絕。今年6月底,樂陵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要求劉某與楊某賠償李某人身損害費18萬元。
2015年12月,楊某接到一筆生意,需要劉某和李某到鄰近鎮上安裝卷簾門,由于之前經常接到這種生意,楊某欣然同意。隨后,劉某駕駛一輛屬于楊某的貨車帶著李某前往目的地。途中,劉某駕車時走神,將車撞到了公路人行道上。
李某傷勢嚴重,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經過20多天的救治,李某花費醫藥費15萬余元才出院。交警部門認定此次事故為單方交通事故,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沒有責任。出院后,李某找到劉某和楊某,要求兩人承擔自己的醫療費用,可被兩人拒絕。
楊某認為,李某受傷與自己沒有因果關系,事故車輛雖然是他的,但事故車輛有行駛證、交強險等完備手續,車輛狀況良好,駕駛者劉某也有駕駛證,平時楊某也進行定期的安全教育,每次外出干活用車,楊某也會對兩人千叮嚀萬囑咐要注意安全,所以他在此事件中沒有任何過錯。而劉某則認為,此事件應該由自己與楊某共同承擔。無奈之下,李某將兩人告上法庭。
今年6月底,樂陵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為劉某行為對原告造成了侵害行為,應對原告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楊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照相關規定,判決劉某賠償原告人身損害費總計18萬元,楊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 楊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