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凱 西振巖
第三,算緡、告緡。漢高祖時期,采取抑商政策,對商人征收算緡。漢惠帝、呂后時期,這一政策被廢,到了漢武帝時期,為了增加財政收入,恢復了這一制度。元狩四年(前119年),漢武帝下令實行算緡,“率緡錢二千而一算。諸作有租及鑄,率緡錢四千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軺車以一算;商賈人軺車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敢犯令,沒入田僮”{43}。元鼎三年(前114年)武帝又下令“告緡”,由楊可主管其事,楊可告緡遍天下,商賈中家以上幾乎都被告發。商賈中家以上都因此破產,武帝將沒收的緡錢分配給各個部門。告緡沿續了近十年才停止。算緡、告緡的推行,是漢武帝對商人課以重稅的政策。法家學派主張對商人征收重稅,商鞅通過“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樸”“以商之口數使商”等手段加重商人繳納的稅額。毫無疑問,算緡、告緡的推行為武帝朝的國庫提供了大量的收入,也打擊了大商人,但卻波及到了商人中的中產階級,大量中產之戶破產,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
其次,法治方面。漢武帝任用了張湯、趙禹、杜周等一批酷吏,實行嚴刑峻法。“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奸軌不勝。于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其后奸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于幾閣,典者不能遍睹……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議者咸冤傷之”{44}。漢武帝時期的刑罰制度有兩大特點,一是酷吏用事,二是增修法典,完善法律體系。酷吏掌管刑罰,使得武帝朝的法制形成了嚴刑峻法的格局,與秦朝極為相似。同時,漢武帝的刑罰制度是與他的經濟政策相配合的,在他的諸多經濟政策中,為了保證政策的順利推行,都有相關法令的配套實施。如鹽鐵國營制度中就規定,有私自鑄造鐵器或者煮鹽牟利的,施以釱左趾、沒收其鑄造工具和產品的刑罰。又如對民間私自鑄造錢幣的行為,判死罪。到了實行五銖錢五年之后,漢王朝內的吏民因為私鑄五銖錢而被判死罪的竟有數十萬人之多。而淮南王謀反和巫蠱之禍都牽連甚重。武帝朝的嚴刑峻法,帶有明顯的法家烙印。
法家學說關于刑法的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法不阿貴”。在《韓非子·有度篇》中“法不阿貴,繩不撓曲……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45}。法不阿貴的表現形式就是執法嚴明,漢武帝通過任用酷吏,做到了這一點。二是輕罪重刑。《韓非子·奸劫弒臣篇》中“夫嚴刑重罰者,民之所惡也,而國之所以治也;哀憐百姓,輕刑罰者,民之所喜,而國之所以危也”{46}。韓非再三要求統治者“操法術之數,行重罰嚴誅”。
漢武帝的酷吏法治,一方面客觀上做到了執法嚴明;另一方面因為酷吏用刑嚴苛,往往輕罪判以重刑。那些酷吏是法家的擁躉。漢武帝的酷吏法治最能體現他治國方略中的法家背景。后世學者多對漢武帝的治國思想定位為“儒表法里”和“外儒內法”,作為國家政策重要組成部分的刑罰制度,也應有儒家思想的成分。儒家思想主張施行“德政”,奉行“禮治”“德治”和“人治”,弱化法律的制裁作用。從漢武帝任用信奉法家學說的酷吏和實行嚴刑峻法來看,在他心目中,法家的地位根本是高于儒家的。
其三,文化政策。漢武帝的文化指導思想是“悉延百端之學”,而非“罷黜百家,獨尊儒術”{47}。司馬遷在《史記·龜策列傳》中寫道“至今上即位,博開藝能之路,悉延百端之學。通一伎之士咸得自效,絕倫超奇者為右,無所阿私,數年之間,太卜大集”{48}。由此可見,“悉延百端之學”就是“百花齊放”的文化方針,不存在一家獨大的現象。同時,武帝任用官員,不刻意要求他們的學術背景。他在元朔五年頒下詔書“蓋聞導民以禮,風之以樂。今禮壞樂崩,朕甚閔焉。故詳延天下方聞之士,咸薦諸朝”{49}。漢武帝的朝堂上既有儒生出身的公孫弘、東方朔、董仲舒,也有出身法家的桑弘羊、張湯等人。從漢武帝的文化政策上看,儒學并無特殊優待。
如上所述,經過三個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漢武帝的治國方略并不是以儒家學說為主導思想,更多的是依靠法家學說來鞏固統治,擴大財政收入。就漢武帝個人而言,他更傾向法家,法家治國的實際效用遠遠地大于儒家。
到了漢武帝晚年,學界普遍認為《輪臺詔》的頒布是漢武帝政策的轉變,從窮兵黷武走向休養生息的道路{50}。學術界早有人提出反對意見,認為漢武帝晚年政治取向沒有改變,并且一直延續到霍光執政時期。關于這一觀點,前人多有論述,此不贅述了。
漢武帝對東方朔等儒生的任用
在武帝朝任職的著名儒生主要有東方朔、董仲舒、公孫弘等人。東方朔的官場升遷如前所述,他擔任過的最高官職是太中大夫,級別是一千石,他長期擔任的是郎,級別不超過一千石。
董仲舒可謂是武帝朝儒家的代表人物,他不僅是當時治公羊《春秋》的名家,而且也是他向漢武帝提出過“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建議的大儒。然而,以董仲舒與東方朔相較,兩人的政治遭遇非常相似,都是終生沒有得到重用。漢武帝即位之后,他被委任為江都相,其后擔任中大夫。后因董仲舒與公孫弘交惡,公孫弘上書建議武帝把董仲舒分配到膠西國為相。董仲舒擔心膠西王終究會謀反進而牽連自己,最終辭官回家,遠離官場。以董仲舒的仕途看,與東方朔極其相似,都是終生不得重用。東方朔雖是常任郎,但僅僅被漢武帝當作滑稽之士,兩者都是官場失意,政治上不得志的儒生。董仲舒的政治主張是春秋大一統、抬高儒家的地位,以儒家為尊,貶黜其他各家“春秋大一統者,天地之常輕,古今之通誼也……諸不在六藝之科孔子之術者,皆絕其道,勿使并進”{51}。董仲舒的大一統思想被漢武帝所采納,從漢武帝對外的軍事行動與對內的經濟政策看,都是為了鞏固中央的權力,維護國家統一。事實上,漢武帝的出發點是用的儒家大一統的思想,在具體操作中,更多的是憑借法家學說的支持,從這一點來看,是符合“儒表法里”的。至于董仲舒的貶黜百家的文化政策,漢武帝從未采納,倒是對董仲舒的教育政策加以采納,興辦太學,發展官學。
所以,董仲舒作為儒家的代表人物,政治主張是與漢武帝違背的,這意味著他不可能得到重用。
公孫弘出身儒家,是一位典型的封侯拜相、位極人臣的“儒生”。公孫弘的學科背景比較復雜,他年輕的時候做過獄吏。到了四十歲的時候,才開始學習《春秋》。與在景帝時期就以治《春秋》聞名而擔任博士的董仲舒相比,他的儒家背景不夠單純,摻雜了法家的成分。公孫弘能封侯拜相,靠的是機遇和個人努力。公孫弘善于揣摩上意,包裝自己的形象。“弘為布被,食不重肉……每朝會議,開陳其端,令人主自擇,不肯面折庭爭。于是天子察其行敦厚,辯論有余,習文法吏事,而又緣飾以儒術,上大說之”{52}。公孫弘在朝中的表現,乃是做到了“外儒內法”,迎合了漢武帝的喜好。加之這個時期漢武帝已經開始削弱相權,讓公孫弘這位暮氣深沉的老翁擔任不再掌管實權的丞相,是合適的人選。正是因為他的圓滑與老于世故,善于曲意逢迎漢武帝,因此能夠漢武帝的寵幸{53}。
雖然公孫弘長期擔任丞相,但是他并沒有對同朝任官的儒生加以提攜。他出身低微,曾經在海上牧豕。因此他的性格是妒賢嫉能,并且付諸行動。“弘為人意忌,外寬內深。諸嘗與弘有卻者,雖詳與善,陰報其禍。殺主父偃,徙董仲舒于膠西,皆弘之力也”{54}。所以說,公孫弘并不是純儒,他雜糅了法家思想,只是以儒家學術作為幌子。
綜上所述,從漢武帝的統治思想來看,是以法家為主,儒家思想在宣傳層面上加以配合,具體的政策制定完全依靠法家學說。不僅如此,漢武帝任用重要官員不拘學派出身,注重的是才干,能迎合他喜好之士往往能得到恩寵。東方朔作為一位個性鮮明的齊魯儒生,他的出仕并沒有因儒家的地位而得到助力,反而因為儒家的地位受限,而不能得到漢武帝的重用。
注釋:
{43}《史記》卷三十《平準書》,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1430頁。
{44}《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1101頁。
{45}[清]王先謙:《韓非子集解》,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第38頁。
{46}[清]王先謙:《韓非子集解》,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第103頁。
{47}孫靜,裘士京:《漢武帝文化政策三論》,《安徽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4期。
{48}《史記》卷一百二十八《龜策列傳》,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3224頁。
{49}《漢書》卷六《武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171-172頁。
{50}田余慶:《論輪臺詔》,《歷史研究》,1984年第2期。
{51}《漢書》卷五十六《董仲舒傳》,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2523頁。
{52}《史記》卷一百一十二《平津侯主父列傳》,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950頁。
{53}余全介:《漢武帝的政治和尊儒的限度》,《南京社會科學》,2007年第6期。
{54}《史記》卷一百一十二《平津侯主父列傳》,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9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