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力度,營造良好網絡生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起草了《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wbzl@cac.gov.cn。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11號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綜合治理局,郵編:100044,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3年8月6日。
附件: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3年7月7日
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營造良好網絡生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絡暴力信息,是指通過網絡對個人集中發布的,侮辱謾罵、造謠誹謗、侵犯隱私,以及嚴重影響身心健康的道德綁架、貶低歧視、惡意揣測等違法和不良信息。
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督促指導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加強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機制,健全賬號管理、信息發布審核、監測預警、舉報救助、網絡暴力信息處置等制度。
第六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強化網絡用戶賬號信息管理,防止假冒、仿冒、惡意關聯網絡暴力事件當事人進行違規注冊或發布信息,協助當事人進行個人賬號認證。
第七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平臺公約,在用戶協議中明確用戶制作、復制、發布和傳播網絡暴力信息應承擔的責任,并依法依約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第八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發布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并在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年度報告中,報告相關工作情況。
發現存在網絡暴力風險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公布治理工作情況,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網民理性發聲,防范抵制網絡暴力行為。
第三章 網絡暴力信息監測預警
第九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分類標準和典型案例樣本庫,在區分輿論監督和善意批評的基礎上,明確細化網絡暴力信息標準,增強識別準確性。
第十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歷史發布信息、違規處置、舉報投訴等情況,動態管理涉網絡暴力重點賬號,及時采取干預限制措施。
第十一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預警模型,綜合考慮事件類別、針對主體、參與人數、信息內容、發布頻次、環節場景、舉報投訴等維度,及時發現預警網絡暴力風險。
第四章 網絡暴力信息處置
第十二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侮辱謾罵、造謠誹謗、侵犯隱私等網絡暴力信息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限制傳播等處置措施。對于涉及網絡暴力的不良信息,不得在《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重點環節呈現,防止網絡暴力信息擴散傳播。
第十三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跟帖評論信息內容的管理,及時處置以評論、回復、留言、彈幕、點贊等方式發布、傳播的網絡暴力信息。
第十四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網絡社區版塊、網絡群組的管理,不得在詞條、話題、超話、群組、貼吧等環節集納網絡暴力信息,禁止創建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話等名義發布導向不良等內容的話題版塊和群組賬號。
網絡社區版塊、網絡群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管理責任,規范成員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發現用戶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網絡暴力信息的,應當依法依約采取移出群組等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強化直播和短視頻內容審核,及時阻斷涉及網絡暴力信息的直播,處置含有網絡暴力信息的短視頻。
第十六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信息內容真實性、合法性審核,不得渲染炒作網絡暴力事件,新聞信息跟帖評論實行先審后發。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蹭炒熱度、推廣引流、故意帶偏節奏或者跨平臺搬運拼接虛假信息等惡意營銷炒作行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傳播網絡暴力的賬號、機構等提供流量、資金等支持。
第五章 保護機制
第十八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完善網絡暴力防護功能,提供一鍵關閉陌生人私信、評論、轉發和消息提醒等設置。用戶面臨網絡暴力風險時,應當及時發送系統信息,提示其啟動一鍵防護。
第十九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完善私信規則,允許用戶根據自身需要設置僅接收好友私信或拒絕接收所有私信。采取技術措施阻斷網絡暴力信息通過私信傳輸。
第二十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以下情況時,應當及時協助當事人啟動一鍵防護,切實強化當事人保護:
(一)網絡暴力當事人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的;
(二)當事人在公開環節表示遭受網絡暴力的;
(三)若不及時采取強制介入措施,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專門的網絡暴力信息快捷投訴舉報入口,開通網絡暴力信息投訴舉報電話,簡化投訴舉報程序。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結合投訴舉報內容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及時受理研判,對明確為網絡暴力的情況,依法依規處置并反饋結果,對核實不屬于網絡暴力的,應當按其他類型舉報受理要求予以處理并反饋結果。
第二十二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提供針對網絡暴力信息的一鍵取證等功能,提高證據收集便捷性。依法依規為用戶維權,司法機關、有關部門調查取證工作等提供及時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三條 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加強對于未成年人用戶的特殊、優先保護。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優先處理涉未成年人網絡暴力信息舉報。發現未成年人用戶存在遭受網絡暴力風險的,應當立即處置違法違規信息,提供保護救助服務,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網信部門依法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通報、取證調證、案件督辦等工作機制,協同開展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各級網信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因處置不及時造成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等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可責令暫停信息更新。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發起、組織網絡暴力或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惡意營銷炒作等行為,應當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組織、煽動發布網絡暴力信息的網絡機構,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依規采取警示溝通、暫停商業收益、限制提供服務、入駐清退等處置措施。
第二十八條 網絡用戶違反本規定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賬號功能、關閉注銷賬號等處置措施;對首發、多發、組織、煽動發布網絡暴力信息的,采取列入黑名單、禁止重新注冊等處置措施。
對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惡意營銷、違規營利等行為的,除前款規定外,應當依法依約采取清除新增粉絲、暫停營利權限等處置措施。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保存有關記錄,并及時向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