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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種情況下不要使用遠光燈
記者了解到,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有6種情況不能使用遠光燈: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沒有中心線的道路會車時,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內不能使用遠光燈;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窄橋、窄路與非機動車會車時不能使用;
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轉彎時不能使用;
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遇有霧、雨、雪、沙塵等低能見度情況下,同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能使用;
夜間超車時,應遠近光燈交替使用,提醒前方車輛;
在照明較好的城區不宜使用。
對違法使用車燈的,給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并記1分。司機在夜間無照明設備的路段開車或路上雖有照明設備,但亮度不夠時可以使用遠光燈。會車、行至交叉路口時,改用近光燈。
■他山之石
深圳交警:亂用遠光燈罰盯看5分鐘
“你還敢亂用遠光燈嗎?從現在開始,交警查到亂用遠光燈的,就讓他盯著遠光燈看5分鐘。”去年8月份,深圳交警曾發出微博,并曬出了交警“陪同”違法駕駛員感受被大燈照射的一組照片。
眾所周知,不按規定使用遠光燈的危害堪比酒駕。對于這種創新的“體驗式執法”,當地市民爭議很大。有的拍手叫好,有的也表示了反對,其原因就是擔心眼睛受損。
而據相關數據統計,當地從去年8月1日至今年8月1日,交警部門共查處不按規定使用燈光1萬多宗,夜間亂用大燈情況明顯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