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城訊(隋丹丹)近日,陵城區法院審理一起因虛假履歷引起的勞動報酬爭議案件。
該案中,王某根據陵城區某學校招聘要求前去應聘,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勞動合同,王某從事學校管理職務兼任語文老師。在任職期間,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學校經勞動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王某存在提供虛假英語等級證書、教學經驗履歷等情況,王某應返還勞動報酬并支付違約金。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學校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中,關于勞動報酬的約定內容是否有效。
根據調查,在雙方簽訂合同時,王某曾將重點、直接相關的情況告知過學校。同時,對于教學經驗履歷、英語等級證書等相關內容,學校在簽訂合同時也已經進行過審核,說明這些內容并沒有影響學校作出簽訂勞動合同、給予合適崗位的決定,因此學校要求王某返還勞動報酬和支付違約金的主張,法院未予支持,雙方當事人均表示認可。
法官表示,由于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具有不可回收性,在處理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時,應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進行處理。《勞動合同法》第28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