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層法院直接服務于群眾訴求,處理著大部分矛盾和糾紛,是法院系統的窗口。如何抓住“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這個重大的歷史機遇,健全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為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成為全國基層法院的重要課題。近年來,禹城法院一年一個臺階地實現了突破性發展,各項工作均取得里程碑式的成就。這些成績的取得,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該院積極構建權威便民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有關。一方面,禹城法院緊緊圍繞“三個平臺”建設,大力度推進司法公開,以公開促公正;緊緊圍繞“精品案件”高要求,嚴把案件質量關,以質量數權威;緊緊圍繞便民做文章,踐行“四心工作法”,讓群眾切實感受到司法的溫暖。另一方面,禹城法院從干警自身素質出發,科學配置司法資源,實現人盡其才,充分調動了全院干警的工作積極性。筆者通過基層法院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健全基層法院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的重要意義以及禹城法院積極探索審判權力運行模式三個方面,談談對構建公開權威便民的基層法院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的認識,希望達到拋磚引玉的效果,為健全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共同努力。
本文在中國審判論壇"春城杯"·健全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征文比賽中獲得二等獎。
關鍵詞:基層法院、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公開權威便民
一、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概述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習近平總書記在說明中指出“這些年來,群眾對司法不公的意見比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與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不合理有關。 ”這一重要論述不僅深刻指出了司法公信力不足的深層次原因,也為人民法院深化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2013年10月18日最高法院印發的 《關于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試點方案》(下稱“最高法院改革試點方案”)的試點要求,本次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如何準確界定審委會、合議庭、獨任法官等法定審判主體之間的關系,如何科學劃分審判權與監督權、管理權之間的界限,如何在確保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的前提下實現有效的制約監督。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即 《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提出的提出“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嚴格遵循司法規律,完善以審判權為核心、以審判監督權和審判管理權為保障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落實審判責任制,做到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到2015年底,健全完善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監督有序、配套齊全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 ”
二、當前,基層法院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裁判文書實行簽發制。目前,絕大部分基層法院形成了在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審理案件之后、作出裁判前,主審法官將案件審理的具體意見上報相關庭長或分管院領導,庭長及分管院長認為屬重大疑難案件再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法律文書。客觀地講,法院內部的這種審批制度,在某個特定時期對于確保案件質量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其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一是促使法官在裁判案件時不僅要考慮案件的事實和相關的法律,還要考慮行政權力的制約因素;二是有的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將一些自己完全有能力或者本應由其化解的矛盾,出于推卸責任或者怠于認真負責而直接上交給庭長或分管副院長;極個別人甚至在匯報案件時避重就輕故意誘導院、庭長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審批意見;三是案件層層把關看似有利于提高辦案質量,但也助長了主審法官的依賴心理,放松了對事實證據的審查;四是由于審批案件的任務較重,不少法院的院庭長就沒有時間和精力承辦案件,成為職業的“批案人”。有人指出:“全院有四分之一具有法官資格的人不親自辦案,或辦案少,客觀上加劇了審判人員少案件多的矛盾。況且,這些具有法官資格的領導都是所在法院的精英,精英不辦案,僅聽取匯報,與親自辦案效果肯定不同。 ”這種行政化審批管理模式,普遍存在“判而不審,審而不判”等違背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現象。
(二)固有的審判組織職能異化。
1.合議庭制度運行異化。 “合議制”作為人民法院以集體審判的形式行使審判權的組織形式之一,是民主集中制在審判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合議庭能否正確履行合議職責,充分發揮合議作用,直接影響到案件質量、司法廉潔乃至司法公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對合議庭的職責、審判長的職責作出了相關規定,但是,一些合議庭“合而不議”、簡單附議的問題比較突出,而且固定合議庭由于成員間長期合作也容易形成利益小團體,遵循互不干預、互相附議的潛規則,嚴重影響了合議庭職能的發揮。審判人員都面臨著繁重的辦案壓力,主要精力放在自己承辦的案子上;人民陪審員法律專業知識一般都比較欠缺,參與審判的積極性也不高,陪審員基本均難以發揮陪審的作用。另外,審判實踐中案件由庭長、分管院長審批決定的做法,也極大地削弱了合議庭成員的主動意識和責任意識,故除主審法官外的其余合議庭成員就是庭審陪陪坐式的走過場,合議案件時不認真分析了解案情,甚至提不出處理意見的現象在審判實踐中并不鮮見,從而導致很多應當由合議庭集體決定的事情實際上是承辦法官一人決定或者就是前述的“簽發制”模式,合議庭的職能和作用被嚴重弱化甚至忽視。
2.審委會職能未能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作為我國特有的司法形式,在保證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質量、發揮審判人員集體智慧、實行審判民主、強化監督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實施意見》中將其職能定位為討論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聽取審判業務部門工作匯報,討論指導性或參考性案例及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重大問題。但從審判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看,審判委員會成員均由本院中層以上的各庭庭長、院級領導組成,由于每個人主管和擅長的業務領域不一致,這就會使得審判委員會成員對自己業務領域之外的案件不熟悉,很容易降低案件討論的質量和效率,不利于審判委員會決策的高效、高質量。從討論的范圍看,存在泛化傾向,且審委會畢竟不是案件的直接承辦組織,對案件的詳細信息很難再短暫的時間內單憑聽取承辦人的匯報能充分了解,很難提供全面、透徹的處理意見。另外,討論案件占據審判委員會的絕大部分時間,造成其審判管理職能發揮不到位,同時審委會無法實行錯案追究責任機制等衍生問題也日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三)審判監督管理不到位。 2010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開展審判管理的工作理念:“面對繁重的審判任務,要更加注重加強審判管理,向管理要質量、要效率、要形象”。審判管理權和監督權的科學有效運行,應重在指導和服務,促進審判職權的動態優化配置,即要做到“到位而不越位”,更好地保障主審法官和合議庭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就現實而言,可以說,改進審判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最高境界,就是強調嚴格依法管理;切實調動法官審判的積極性,注重圍繞每一個案件優化審判資源和職權配置,從簡單地管人和簡單地管案,向更好地管理人與案的關系發展,不斷拓展和創新符合審判實踐規律的審判管理理論。實踐中,無論是對審判權力的監督和管理都與審判權混同,不能有效的區分、強化,這也是導致司法專權、滋生腐敗的直接原因。
三、禹城法院積極探索審判權力運行模式
(一)優化資源配置,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
1.科學配置司法資源。禹城法院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從工作需要和干警個人素質出發,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實行全院工作一盤棋,分職分工不分家。首先,選拔政治素質好、辦案能力強、專業水平高、司法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擔任主審法官。獨任制審判以主審法官為中心,配備必要數量的審判輔助人員。合議制審判由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合議庭成員都是主審法官的,原則上由承辦案件的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完善院、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擔任審判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的工作機制。針對轄區交通事故案件類型化的特點,專門成立交通事故法庭,專職審理交通事故案件;為服務企業發展,設置開發區法庭,專職審理涉及企業糾紛;針對近年來離婚案件增多,抽調固定庭室的擅長辦理家事糾紛的法官組成隨機家事合議庭;組織成立高學歷、業務精通的法院骨干組成疑難案件研討小組,由業務副院長牽頭,專職審委會委員具體負責研究我院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定期向審委會匯報,在經審委會集體研究成熟后予以推廣。同時,建立健全考評機制,充分調動干警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
2.明確責任,規范審判權運行機制。針對近年來案件劇增的客觀情況,禹城法院借鑒“楓橋經驗”,鼓勵干警多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由獨任法官擬出處理意見,通過制式簽發文書報送庭負責人簽發庭室負責人如認為有必要,可轉普通程序,但不能直接報送分管院長。以普通程序辦理的案件,規范庭務會議、合議庭評議筆錄等載體,及時固定合議庭成員的意見,合議庭由主審法院草擬處理意見,經合議庭成員商定后報庭室負責人簽發,如果合議庭內部或合議庭與庭室負責人意見不一致,需要合議庭成員出具書面意見,報分管領導啟動審委會程序,審委會主要負責法律適用問題,審委會這樣成員需對法律適用問題出具具體意見,如果僅涉及事實認定則應按合議庭規則確定。禹城法院充分保障獨任法官、合議庭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同時,對自己的審判行為負責,問題出在哪個環節由具體的負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真正做到了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
(二)強化審判監督管理,保障審判權運行。減少院、庭長對案件的審批權,但是并不意味著院、庭長職能的弱化,而是能夠保證更有時間和精力去研究如何提升審判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禹城法院強化審委會職能,特別是在審判管理、監督方面,由審管辦、審監庭具體負責日常審判經驗總結、卷宗定期檢查、審判管理系統維護等工作,對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第一時間報審委會作為審判監督管理的依據。審委會不定期組織業務對口的資深法官,通過開展抽查業務庭室的卷宗、回訪當事人、走訪社區等活動,及時發現審判權運行中出現普遍性、苗頭性問題,并予以通報。庭室負責人負責保障審判組織依法獨立實行審判權,負責協調不同部門、單位,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同時,加大法院紀檢監察工作,防止司法腐敗。因為,行政權或者其他社會力量干預司法權,通常是通過法院內部行政權力實現的。禹城法院嚴格落實有關法律規定和上級精神,嚴禁審判監督管理“越位”現象。
(三)陽光司法,提高裁判文書質量。禹城法院扎實推進“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確保符合條件的生效裁判文書全部上網,案件重要流程節點信息及時報送、審務信息全面有效公開,運用微博、微信公眾平臺等手段,及時向社會發布動態信息。切實發揮司法公開的倒逼作用,以此為契機,大力提升辦案質量,特別是裁判書的制作質量,提出裁判文書制作“五不要”:一是心態不穩定時,不要寫文書;二是案件事實未查清時,不要寫文書;三是法律關系難以認定時,不要寫文書;四是法律適用復雜且沒有把握時,不要寫文書;五是合議庭成員意見有分歧或合議庭與主管領導意見不合時,不要寫文書。同時,對裁判文書實行職能部門定期檢查和審委會不定期抽查制度,對裁判文書、辦案程序等存在缺陷的予以通報,作為考核依據之一。
(四)以便民為原則,提供優質司法服務。禹城法院在積極探索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的始終,始終站在為群眾立場上,做到既規范了審判權力運行,又方便當事人訴訟。首先,積極踐行省高院提出的“四心工作法”,從咨詢、立案環節就規范審判權力運行,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對不合符立案受理條件的,予以明確答復或出具法律文書,讓群眾少跑腿。同時借鑒沂源法院“訴訟五筆帳”的經驗,做好釋明工作。在立案后,大力開展巡回審判,組織合議庭在社區、鄉鎮駐地、集市等場所開庭。法院受案后,無論內部如何分工,由直接接受案件的工作人員接待、答復當事人,防止推諉、推脫等有傷群眾感情的事情發生。判后,由承辦法官對判決結果進行答疑,減少上訴上訪等比必要的維權成本。
(五)同步推進信息化建設與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
周強院長在重慶法院調研時,強調“信息化建設全面推進的過程很多就是司法改革的過程”。信息網絡技術的廣泛應用,全面地影響著法官的審判行為和交流方式,對于審判組織、審判過程、審判結果傳播都產生了重大而實質性的影響。近年來,禹城法院加大信息化建設投入力度,實現以信息化提升審判質量、深化審判管理、落實辦案責任。比如,通過遠程立案、電話立案、網上預約立案等方式,解決了群眾立案難問題;通過電子簽章、同步視頻、網內傳輸、審判管理系統等高科技手段,解決了以往法庭與機關、本院與上級法院等單位親自到場才能處理的難題;同時,配備并規范科技法庭使用,全部實現同步錄音錄像,杜絕庭審不規范現象的發生。
(六)爭取多方面的支持,為審判權力運行提供保障
法院審判權力運行需要在黨委領導,社會各界支持的情況下,才能順利實施。禹城法院歷來重視爭取“外部”支持,特別是敏感性、政治性、群體性糾紛,第一時間向當地黨委匯報,在訴調對接、非訴信訪等問題上爭取各單位的配合,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達到審判權力運行融入到服務當地發展穩定大局的良好效果。率先實現“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健全完善“三員一體”工作機制,發揮“和事員、人民陪審員、執行信息員”協助司法的地緣、人脈優勢,充分挖掘人民群眾集體智慧和潛力,在化解基層矛盾上有更大幫助。另外,主編《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聯絡???,及時通報院務信息和司法活動,讓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多了解法院工作。
當然,健全基層法院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是一個系統工程,各項工作尚在路上。基層法院只有抓住這次前所未有的機遇,大膽探索,不斷總結,才能構建出既符合中國國情,又符合法治國家所必備的審判權力運行體系。
山東禹城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耿曙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