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在當前經濟下行的情況下,國家推出PPP的目的是什么?
??? 李春厚:之前我一直認為PPP是一種新的融資模式,但是我們從42號文中可以看到推進PPP模式的重要意義包括:(一)有利于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政企分開、政事分開;(二)有利于打破行業準入限制,激發經濟活力和創造力;(三)有利于完善財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 可以看出政府在推PPP的初衷里面根本沒有解決基礎設施項目融資難的意思。 PPP最重要的作用應該是一次體制機制的變更,通過PPP模式的推進,改變國家的治理體系,轉變政府職能,放開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讓市場在公共服務領域起決定性的作用。
??? 記者:您剛才提到了緩解債務壓力,PPP能夠化解地方政府債務問題嗎?
??? 李春厚:在42號文中提到“著力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積極引進社會資本參與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存量項目改造,爭取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減少地方政府性債務”。同時,單獨拿出一大段對“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進行論述,倡導“積極運用TOT、ROT等方式,將融資平臺公司存量公共服務項目轉型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
??? 之前我一直在思考,社會資本現在對于PPP項目的內部收益率要求基本不會低于12%,如果低于這個不如直接通過委托貸款給政府投融資平臺借款得了,社會資本干嘛還要做PPP啊?而如果PPP的融資成本高于平臺公司的融資成本,而且社會資本又要求政府給予補貼或者支付服務費使項目的內部收益率達到回報要求,而且地方政府最終也要回購項目。那么地方政府如果能通過平臺公司融資解決項目建設資金問題,就不應該使用PPP模式,因為這樣必然增加了項目的總支出。
??? 現在我認為:1、因為PPP模式的本意是轉變政府職能,讓政府退出具體的事務性領域,所以成本增加可能不是最重要的事情。未來競爭充分了,市場成熟了,成本會降下來的。 2、財政部門也意識到了現在的成本較高,文件中也提倡社會資本降低收益要求。3、最重要的是我原來的思維還是把PPP當成了一種融資手段,很多地方政府在執行的過程中也是按照融資方式來洽談合作的。而實際上財政部認可的真正的PPP項目應該是一個風險公擔,相互合作的過程,財政部是反對地方政府給予社會資本兜底性承諾的。這樣看,項目如果不是一個單純的融資,社會資本要承擔未來的經營風險,那么項目的內部收益率可能達到12%,我認為就是正常的了。
??? 記者:在您看來PPP模式有哪些特點?
??? 李春厚:依法合規。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納入法制化軌道,建立健全制度體系,保護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截止到目前,國務院辦公廳、國家財政部、發改委等部委連續下發了21個有關PPP的文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初步建立了制度體系。
??? 重諾履約。政府和社會資本法律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對等,必須樹立契約理念,堅持平等協商、互利互惠、誠實守信、嚴格履約。為了約束地方政府違約行為,財政部正研究建立上級財政對下級財政的結算扣款機制,以保障社會資本的合法權益。
??? 公開透明。引入公眾監督,實行公開透明管理。實行陽光化運作,依法充分披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重要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對參與各方形成有效監督和約束。
??? 物有所值。建立政府、公眾共同參與的綜合性評價體系,建立事前設定績效目標、事中進行績效跟蹤、事后進行績效評價的全生命周期績效管理機制,將政府付費、使用者付費與績效評價掛鉤,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價的重要依據,確保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實現績效財政(按量、按質、按績效付費)。
??? 全生命周期管理。明確項目實施的管理框架,實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保證項目實施質量。進一步完善操作指南,規范項目識別、準備、采購、執行、移交各環節操作流程,明確操作要求,指導社會資本參與實施。制定合同指南,制定分行業、分領域的標準化合同文本,按照預算法、合同法、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要求,建立完善管理細則,規范選擇合作伙伴的程序和方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資本的合法權益。
??? 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社會資本承擔公共服務涉及的設計、建設、投資、融資、運營和維護等責任,政府作為監督者和合作者,加強發展戰略制定、社會管理、市場監管、績效考核等職責。不斷完善公共服務價格調整機制,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資源、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依據項目運行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健全公共服務價格調整機制。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風險由政府承擔,除此之外項目設計、建造、財務和運營維護等商業風險全部由社會資本承擔。
??? 政府監管。 PPP項目執行運行階段,經營管理權重點在于社會資本方,但是政府方作為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服務最終的責任主體,也必須履行項目監管職責。實務中,針對有可能影響社會資本運營能力和資金安全方面重大事項,政府方在和社會資本組建項目公司時會在公司章程設定“一票否決權”。政府方享有一票否決權的事項一般包括:項目公司法人、高級管理人員變動、項目公司股權變動、項目公司控股公司股權變動、項目公司重大資產轉移處分、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