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輕企業和群眾辦事負擔,現將《禹城市市直部門(單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項目清單》(禹政字〔2015〕27號)(以下簡稱《清單》)予以公布。凡未納入《清單》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項目一律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各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也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今后,《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以及收費政策的變化,及時調整和完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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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2015年9月28日